根據《GIGAZINE》報導,美國最高法院在2026年3月26日就一項關於著作權侵害責任的關鍵訴訟作出判決,裁定「僅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並不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共謀」,推翻先前對ISP(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)科以10億美元賠償的判決。此案牽動美國數十間音樂公司與ISP之間的長期法律戰,也凸顯出當前著作權法在數位時代的應用困境。

2018年,音樂公司聯盟控告美國第七大電信公司「Cox Communications」,指控其未能有效阻止用戶重複進行非法音樂下載,並從中獲利,構成「故意共謀」。2019年地方法院判決Cox需賠償10億美元(約1500億台幣),但Cox強烈反對此判決,並上訴至最高法院。

根據判決內容,最高法院認為,若要追究ISP的著作權侵害責任,必須證明其「積極鼓勵」或「明知用戶侵害而默許」,否則僅「提供服務」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協助或教唆責任。判決文中指出,Cox僅提供基本的網路接入服務,其用途極為廣泛,無法簡單歸咎於特定用戶行為。

此案背景可追溯至美國《數位千禧著作權法》中的「Safe Harbor」條款,該條款允許平台在未主動參與侵害行為的情況下,不會被課以責任。然而,音樂公司認為此條款已被濫用,導致ISP對用戶行為過於放任。

在判決中,多數意見由克拉倫斯·托馬斯法官執筆,他強調「企業僅因提供服務,而無法完全控制其服務被用於非法行為,就不應被課以責任。」此一觀點得到6名法官支持。

然而,少數意見由索妮亞·索托馬約法官提出,她擔憂此判決將導致ISP缺乏動機去主動監控或阻止用戶的非法行為,反而可能讓海賊行為更加猖獗。

此判決對美國乃至全球的數位產業影響深遠。美國唱片工業協會(RIAA)會長Mitch Graser在聲明中表示「此判決令人失望,著作權法應保護創作者與市場免受侵害」。

此判決並未終結此案,而是將案件退回第4巡迴上訴法院,未來音樂公司是否會再次上訴,仍待觀察。然而,此案已點燃著作權法改革的緊急討論。

📰 本文資料來源 • GIGAZINE • TorrentFreak • The Ver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