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朝日新聞・社會》報導,日本自2026年4月1日起,將正式實施「共同親權」制度。根據新施行的《民事法》修正條文,離婚後父母雙方皆可共同行使親權,這是自1898年施行《明治民事法》以來,首次對離婚後親子關係作出重大調整。
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離婚後親權只能由父母之一方擁有。新法實施後,父母可就是否選擇共同親權或單獨親權進行協商,並可向家庭裁判所提出變更申請,即使已離婚多年,仍可依法改變親權歸屬。
共同親權制度下,涉及子女重大事項(如轉學、搬家等)需雙方協議決定,但在日常事務(如同意子女打工)或緊急情況(如緊急手術)時,可由一方親自決定。若離婚時雙方對親權歸屬意見不一致,家庭裁判所將根據子女最佳利益作出裁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若有一方涉及家庭暴力(DV)或虐待行為,家庭裁判所必須強行裁定為單獨親權。然而,有聲音擔憂裁判所是否具備足夠能力辨識DV風險,仍有待觀察。
此外,已離婚的父母申請變更為共同親權時,若曾長期無正當理由拖欠養育費,或有虐待行為,家庭裁判所可能不予核准。
配合共同親權制度,日本同時啟動「法定養育費」制度。自4月起,離婚後若未事先約定,孩子可向不與其同住的父母每月請求2萬日圓的養育費。此制度作為養育費請求的補充,僅適用於4月後離婚者。目前法律要求必須經父母協議或家庭裁判所程序,才能請求養育費。
另外,針對養育費不支付問題,政府也開始賦予優先回收款項的權利。未來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除公正文書外,父母協議的私人文件也將被接受。
📰 本文資料來源 • 朝日新聞・社會






編輯觀點
共同親權制度的推行,反映日本社會對離婚家庭子女照顧的重視。然而,制度在實踐上仍需家庭裁判所具備足夠專業判斷力,以保障兒童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