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ライブドア・IT経済》報導,日本一企業因員工A某「睡覺、遲到、離席」等行為,決定給予1個月的出勤停止處分,並未發放薪水。然而,法院最終裁定該處分無效,並判決公司必須發放約38萬日圓的1個月薪水。此案凸顯了日本勞動法對企業懲戒權的嚴格限制。

事件經緯顯示,A某原本因不眠症及經費問題,曾拒絕前往X支社出張,公司後續雖允許其在家工作,但後又改變決定,要求其出張。在X支社期間,A某因「睡覺、離席」等行為遭客戶投訴,公司隨即給予出勤停止處分。

法院指出,公司將A某曾提出的「不眠症及經費問題」作為懲戒理由,屬不合理。法院強調,公司已認可A某在家工作的請求,卻在事後將其作為懲處依據,屬濫用懲戒權。此外,法院也指出,出勤停止處分為次於解僱的嚴厲懲處,應謹慎考量其必要性與合理性。

另一方面,法院認為公司後續的懲戒解僱處分則有其合理性,因其基於A某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的事實,符合社會通念。

本案的判決重點在於:即使員工行為有問題,企業也必須在懲戒的「理由、程度與程式」上保持謹慎,不得濫用懲戒權。

📰 本文資料來源 • ライブドア・IT経済